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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-公益勸募條例說明

學生事務處 / 黃泰元
有效日期:2018/06/14 ~ 2018/07/31
來文主要說明勸募團體主要如下: 一、公立學校。 二、行政法人。 三、公益性社團法人。 四、財團法人。」 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, 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,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, 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(含私校)之名, 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, 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,以玆適法。 敬請於相關學生會議和系會活動時,宣導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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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人:黃泰元
eMail:examan@mail.dyu.edu.tw
連絡電話:(04) 8511888 轉 11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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